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聲,2375,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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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蔡營德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營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蔡營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刑保字第57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其自行於民國100 年12月1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本院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2罪)、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派警並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拘提,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01 年度審訴字第268 號判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臺北地檢署101年8月6日北檢治造101執3848 字第53403號函、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北地檢署101年7月9日北檢治造(101執3848號)通知、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查。

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節,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可見被告應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以具保人身分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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