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聲,2422,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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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美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 年執聲沒字第219 號、101年 度執字第4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美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美足因被告李語柔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鄭美足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 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嗣經檢察官就被告住所傳、拘無著,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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