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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紫涵
金昇鈺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鳳潔
上列被告等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應補充更正編號45部份為「45、美乃挺G素、9盒」。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附表所示應沒收之物,漏未記載編號45之「美乃挺G素9盒」,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在卷可據(見101年度執聲字第187號卷),應屬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法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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