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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更㈠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少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八四七號、一00年度執字第二三0九號),前經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八日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一0一年八月十日以一0一年度抗字第八七六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少鏞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拾壹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少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聲請書附表一編號六之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十月,正確應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另最後事實審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判決之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二0號,正確應為本院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判決之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七號;
另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所示之宣告刑,誤載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正確應為有期徒刑五月;
附表二編號三之犯罪日期誤載為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正確應為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晚間至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八時前之某時、偵查機關誤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正確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均應予更正。
另附表一編號四犯罪日期漏載十一時五十二分、附表一編號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所示之宣告刑與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宣告刑,前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聲請書附表一、二亦有漏載,均應併予補充),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贅載「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六七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九十八號解釋略以:「裁判確定後另犯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另釋字第二百零二號解釋略以:「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業經本院釋字第九十八號解釋闡釋在案,故裁判確定後,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因此法院能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規定裁定執行刑者,端賴行為人之犯罪時間,是否在另一裁判確定前而定。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故受刑人犯數罪如均經判決確定者,應將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找出,再將其他各案內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定之一案之確定前之各罪,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第三三八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宣告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確定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確分別為附表一、二之最先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一之最先判決確定者為編號一,判決確定時間為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表二之最先判決確定者則為編號一,判決確定時間為九十九年九月四日),而本院確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以上各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簡字第一九三四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三四號、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五0七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八0二三號、九十八年度第七六四一號、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六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五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八八一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一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九0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二六四號、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三一五七號、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九號、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七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0二四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二四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三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二0號、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四六號、一00年度上易字第六0一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無訛。
至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四罪、附表一編號七至十所示四罪、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二所示二罪、附表一編號十五至十八與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五罪、附表一編號二十至二十一所示二罪、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二罪、附表二編號五至七所示三罪,雖分別業經本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裁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八五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八八一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九0號、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二四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五0七號、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三八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惟參照上揭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六七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是上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
㈡惟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八十年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前所述,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四罪、附表一編號七至十所示四罪、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二所示二罪、附表一編號十五至十八與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五罪、附表一編號二十至二十一所示二罪、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二罪、附表二編號五至七所示三罪,前此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故依前開說明,本院分別就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此敘明。
㈢基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受刑人鄭少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一: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
├───────┼────────┼────────┼────────┤
│犯罪日期(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九十八年五月二十│
│) │ │ │五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十八年度毒偵字│九十八年度毒偵字│
│ │ │一一0七六號 │第六五六八號 │第一八八二號 │
├──┼────┼────────┼────────┼────────┤
│最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十八年度簡上字│
│實 │ │四三四號 │八0二三號 │第三八九號 │
│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三十│九十八年十月十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 │ │日 │日 │十六日 │
│ │ │ │ │ │
│ │ │ │ │ │
│ │ │ │ │ │
├──┼────┼────────┼────────┼────────┤
│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十八年度簡上字│
│決 │ │四三四號 │八0二三號 │第三八九號 │
│ ├────┼────────┼────────┼────────┤
│ │確定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十八年十一月三│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 │ │六日 │日 │十六日 │
└──┴────┴────────┴────────┴────────┘
┌───────┬────────┬────────┬────────┐
│ 編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十一月(│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
│ │ │ │十月,應予更正)│
├───────┼────────┼────────┼────────┤
│犯罪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九十八年八月七日│
│) │十一時五十二分回│ │ │
│ │溯前二十六小時內│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九十八年度毒偵字│九十八年度毒偵字│九十八年度毒偵字│
│ │ │第六0三0號 │第三九五0、四0│第二五三四號 │
│ │ │ │五七號 │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
│事 │ │ │ │為臺灣高等法院,│
│實 │ │ │ │應予更正) │
│審 ├────┼────────┼────────┼────────┤
│ │案號 │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訴緝字│
│ │ │七六四一號 │第六六號(聲請書│第五七號(聲請書│
│ │ │ │附表誤載為九十八│附表誤載為九十九│
│ │ │ │年度,應予更正)│年度上訴字第二0│
│ │ │ │ │二0號,應予更正│
│ │ │ │ │) │
│ ├────┼────────┼────────┼────────┤
│ │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十九年四月三十│
│ │ │日 │五日 │日(聲請書附表誤│
│ │ │ │ │載為九十九年六月│
│ │ │ │ │十八日,應予更正│
│ │ │ │ │)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上訴字│
│決 │ │七六四一號 │第六十六號 │第二0二0號 │
│ ├────┼────────┼────────┼────────┤
│ │確定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七│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十九年六月二十│
│ │ │日 │二日 │九日 │
└──┴────┴────────┴────────┴────────┘
┌───────┬────────┬────────┬────────┐
│ 編號 │ 七 │ 八 │ 九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罪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九十八年七月四日│九十八年六月二十│
│) │ │ │九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九十九年度偵緝字│九十九年度偵緝字│九十九年度偵緝字│
│ │ │第九七0號 │第九七0號 │第九七0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實 │ │一七八五號 │一七八五號 │一七八五號 │
│審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十九年六月二十│
│ │ │九日 │九日 │九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決 │ │一七八五號 │一七八五號 │一七八五號 │
│ ├────┼────────┼────────┼────────┤
│ │確定日期│九十九年七月十六│九十九年七月十六│九十九年七月十六│
│ │ │日 │日 │日 │
└──┴────┴────────┴────────┴────────┘
┌───────┬────────┬────────┬────────┐
│ 編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
│ 罪名 │竊盜 │贓物 │偽造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四月 │
├───────┼────────┼────────┼────────┤
│犯罪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九十八年六月八日│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九十九年度偵緝字│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十九年度偵字第│
│ │ │第九七0號 │一二六九一號 │一二六九一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簡字第│
│實 │ │一七八五號 │四八八一號 │四八八一號 │
│審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十九年九月十三│九十九年九月十三│
│ │ │九日 │日 │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簡字第│
│決 │ │一七八五號 │四八八一號 │四八八一號 │
│ ├────┼────────┼────────┼────────┤
│ │確定日期│九十九年七月十六│九十九年十月十一│九十九年十月十一│
│ │ │日 │日 │日 │
└──┴────┴────────┴────────┴────────┘
┌───────┬────────┬────────┬────────┐
│ 編號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
│ 罪名 │贓物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犯罪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上旬│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十八年六月六日│
│) │ │八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十九年度偵字第│
│ │ │一九四四二號 │二六四三三號 │一一六三八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九十九年度桃簡字│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實 │ │第一九三四號 │一三一一號 │二五九0號 │
│審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九月九日│九十九年七月十五│九十九年十月二十│
│ │ │ │日 │八日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九十九年度桃簡字│九十九年度上易字│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決 │ │第一九三四號 │第二三四六號 │二五九0號 │
│ ├────┼────────┼────────┼────────┤
│ │確定日期│九十九年十月八日│九十九年十一月五│九十九十一月二十│
│ │ │ │日 │六日 │
└──┴────┴────────┴────────┴────────┘
┌───────┬────────┬────────┬────────┐
│ 編號 │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犯罪日期(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九日│九十八年十月十九│九十八年十月二十│
│) │ │日 │五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十九年度偵字第│
│ │ │一一六三八號 │一一六三八號 │一一六三八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實 │ │二五九0號 │二五九0號 │二五九0號 │
│審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十九年十月二十│
│ │ │八日 │八日 │八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決 │ │二五九0號 │二五九0號 │二五九0號 │
│ ├────┼────────┼────────┼────────┤
│ │確定日期│九十九年十一月二│九十九年十一月二│九十九年十一月二│
│ │ │十六日 │十六日 │十六日 │
└──┴────┴────────┴────────┴────────┘
┌───────┬────────┬────────┬────────┐
│ 編號 │ 十九 │ 二十 │ 二十一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七月 │
├───────┼────────┼────────┼────────┤
│犯罪日期(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十八年六月三十│
│) │ │九日 │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十九年度偵緝字│九十九年度偵緝字│
│ │ │一四0八五號 │第一0七二、一0│第一0七二、一0│
│ │ │ │七四號 │七四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實 │ │四0二四號 │三四二四號 │三四二四號 │
│審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十九年十二月三│九十九年十二月三│
│ │ │八日 │十一日 │十一日 │
├──┼────┼────────┼────────┼────────┤
│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00年度上易字│一00年度上易字│
│決 │ │四0二四號 │第六0一號 │第六0一號 │
│ ├────┼────────┼────────┼────────┤
│ │確定日期│九十九年十一月二│一00年三月十五│一00年三月十五│
│ │ │十九日 │日 │日 │
└──┴────┴────────┴────────┴────────┘
附表二:受刑人鄭少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犯罪日期(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九十九年三月十六│九十八年十月二十│
│) │日 │日 │八日晚間至九十八│
│ │ │ │年十月二十九日八│
│ │ │ │時前之某時(聲請│
│ │ │ │書附表僅載九十八│
│ │ │ │年十月二十九日,│
│ │ │ │應予補充) │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聲請書附│
│及案│ │ │ │表誤載為臺北地檢│
│號 │ │ │ │,應予更正) │
│ ├────┼────────┼────────┼────────┤
│ │案號 │九十九年度毒偵字│九十九年度毒偵字│九十九年度偵緝字│
│ │ │第六一四號 │第六一四號 │第九七三號 │
├──┼────┼────────┼────────┼────────┤
│最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九十九年度審訴字│九十九年度審訴字│九十九年度簡字第│
│實 │ │第五0七號 │第五0七號 │五二六四號 │
│審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九十九年七月二十│
│ │ │ │ │八日(聲請書附表│
│ │ │ │ │誤載為九十七年,│
│ │ │ │ │應予更正) │
├──┼────┼────────┼────────┼────────┤
│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九十九年度審訴字│九十九年度審訴字│九十九年度簡字第│
│決 │ │第五0七號 │第五0七號 │五二六四號 │
│ ├────┼────────┼────────┼────────┤
│ │確定日期│九十九年九月四日│九十九年九月四日│九十九年九月二十│
│ │ │ │ │七日 │
└──┴────┴────────┴────────┴────────┘
┌───────┬────────┬────────┬────────┐
│ 編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
├───────┼────────┼────────┼────────┤
│犯罪日期(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九十八年十一月二│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 │日 │十一日 │四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十九年度偵字第│
│ │ │一一六三八號 │一七五六六號 │一七五六六號 │
│ │ │ │ │ │
│ │ │ │ │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實 │ │二五九0號 │三0三八號 │三0三八號 │
│審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十九年十二月十│
│ │ │八日 │五日 │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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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決 │ │二五九0號 │三0三八號 │三0三八號 │
│ ├────┼────────┼────────┼────────┤
│ │確定日期│九十九年十一月二│一00年一月十日│一00年一月十日│
│ │ │十六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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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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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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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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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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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
│ │ │一七五六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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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實 │ │三0三八號 │
│審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二月十│
│ │ │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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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九十九年度易字第│
│決 │ │三0三八號 │
│ ├────┼────────┤
│ │確定日期│一00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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