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訴,276,201209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青宏
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057號、第8880號、第9044號、第9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青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青宏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 月20日訊問後,坦承部分詐欺及竊盜犯行,核與被害人指述相符,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各次竊盜、詐欺犯行,係先後於同年4 月3 日至4 月21日短期間內為之,復衡之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經判決、科刑及執行之紀錄,甫於101 年3 月30日假釋出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方假釋出獄旋即再犯本件竊盜犯行,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行為之虞,至堪認定,倘予其具保在外,恐仍重施故技,危害他人,認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被告自101 年6 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現經本院訊問後及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9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