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訴,323,2012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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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建台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陳尚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453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779 、781 、7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建台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方建台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1 年7 月5 日繫屬本院,由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7條第1項、第214條、第339條第2項、第3項、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通緝到案,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哥」成年男子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足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㈡茲經本院於第一次羈押被告3 個月期限屆滿(即101 年10月4 日)前之101 年9 月28日,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 年10月5 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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