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訴緝,47,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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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緝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冀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14 號),復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為由,判決(95年度訴字第17號)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孫冀昌業於民國101 年5 月27日死亡,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 年7 月11日移署國服安字第1010109919號函檢附美國聖地牙哥縣死亡證明書中文翻譯、美國加州聖地牙哥縣府死亡證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1 年8 月7 日領三字第101532868 號函文暨被告死亡證明驗證相關資料影本等附件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4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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