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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蔡康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許智超律師
吳誌銘律師
被 告 翁大銘(已歿)
王素筠
梁清雄
柯敏雄
曹啟新
吳秋輝
黃壽美
吳維尚
魏雲瑛
高政義
王鳳鳴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除被告翁有銘、翁德銘、張貞松經本院通緝中,不宜移由民事庭審理外,其餘部分,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至被告翁大銘雖因死亡經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惟原告於104年4月24日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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