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詹坤城
邱素盆
被 告 呂志杰
陳宏杰
賴星旭
樓
林朝權
高照福
吳義洋
之2(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周裕哲
高宗群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被告陳書茂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發佈通緝,原告等對被告陳書茂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行審結,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