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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陳淑美
葉易謙
廉雅清
余東遠
邱彩雲
陳士羢
陳志順
張秀蘭
鄭秋美
謝寶治
吳姿嫻
許秋滿
張志謙
黃滿英
繆德貴
林永來
陳心慧
林敏雯
田書旗
戴若蓁
黃子窈
江嚴秀英
江國廷
邱黃寶玉
戴士晟
郭清波
徐豫新
彭紫意
高緯智
陳峙憓
黃宥騰
杜心蘭
陳郁芯
韓進權
方陳秀香
陳華蓁
曾劉紅蘭
蔡惠鑾
陳志全
李玉雲
邱秀庭
葉志凱
蔡玉媛
徐玉菊
江日侃
彭璽恩
范美琍
鄧晴軒
李郁丞
梁 茗
李嘉婕
黃美玉
呂芮宇
傳二元
張品惠
張育晟
朱淑玲
林信昌
朱淑霞
張麗圓
樓
葉 買
侯玲敏
陳介雲
曹麗鴻
陳麗茱
柳蜀仙
張烝維
徐媛鈴
林吉村
張再福
黃立杰
黃立仁
樓
林素貞
陳碧嬌
號
李倆嘉
康雅萍
樓
陳碧玉
侯郁麗
麥輝銘
黃有義
林翠華
謝萬田
林雅芳
陳阿福
游坤煌
張書彩
黃麗玉
童子晏
室
陳怡如
彭鼎宸
彭昱祥
馬美琴
洪光民
蘇美和
蕭庚特
林鴻官
李富惠
林祺熏
7樓
白哲謙
吳佩欣
蔡宛君
蔡宛珊
蕭燕美
陳一隆
李詩鈴
陳振湧
賴碧玉
賴新賢
郭有成
謝尚娥
謝彩鳳
謝泊芸
許渼琳
吳芃樺
王孟石
陳祖美
林瑞雲
林愛玲
林書晴
游秀敏
翁純足
李明潔
王克虎
林秀卿
蕭文斌
樓
蕭旭晴
樓
張立冬
馬金鳳
徐尚文
趙 璧
王詠正
徐滿珠
葉昌宏
劉邦鏞
鍾霖薰
張秀霞
鄭仰欽
柯秀珍
沈張裕盛
曾惠筠
林苡暄
許雅祺
吳 珠
曾玟寧
黃玉如
翁偉傑
黃茂榮
宋亞倫
陳瑞淦
陳瑞胤
楊淑錦
謝俊勇
陳張碧梧
王聖文
郭金珠
李素菁
黃重興
潘衍身
吳坤田
莊國生
陳延年
陳傳憲
林顗佳
陳朝嘉
鄭水春
彭振雄
林金豐
吳國堂
鍾勝昌
5
林茂盛
陳秋和
洪清祿
李佳蓉
孟秀英
曾子峰
徐年福
孫張少君
林秋霞
郭芸溱
王春美
黃宗浩
彭阿昌
徐煥景
林淑蘭
徐裕昌
莊周月里
莊富勻
詹子賢
之1
黃源榮
黃 緞
黃麗珠
黃閔澬
林愛珠
王景弘
盧碧霞
黃麗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被 告 謝均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陳紫瑄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謝均權、羅偉文、江柔榛、范棋淞等連帶賠償其所指損害,及其餘原告等對本件被告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偉文、江柔榛、范棋淞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與被告謝均權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其等所指損害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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