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1,金重訴,11,201209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ITOMO .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王淑娥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陳淑真律師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谷友弘、王淑娥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谷友弘、王淑娥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前分別以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4 月30日將被告2 人羈押,嗣自101 年7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且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 年9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