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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林許省
被 告 湯嬌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2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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