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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鄧正梁
陳昱臻
黃富貴
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孟法吟
原 告 孟法吟
被 告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被 告 謝均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等對本件其餘被告即被告新動力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偉文、江柔榛、范棋淞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與被告謝均權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其等所指損害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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