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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盈蘋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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