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帆
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7月11日103年度審簡字第105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157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育帆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育帆與李文豪前為朋友關係,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恐嚇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自民國102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後某星期四止(詳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時間),使用不知情之案外人即其母朱台英所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該門號SIM卡及搭配之行動電話均未扣案),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含有加害李文豪生命、身體字語之恐嚇簡訊,至李文豪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恫嚇李文豪須將新臺幣200萬元匯入其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業郵局(下稱桃園大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李文豪心生畏怖,惟因李文豪並未依指示匯款,而未得逞,遂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文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方法於製作時尚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另本案其餘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育帆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3年度審簡上字第110號卷〈下稱審簡上卷〉第109頁背面、第11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文豪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指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6至8頁,第174至178頁,本院審簡上卷第56至61頁背面),且有亞太行動資料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單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告訴人所提供之恐嚇簡訊列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30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桃園大業郵局第000-0000000-0000000號張育帆帳戶基本資料(見偵卷第60至66頁、第51至52頁、第9至25頁、第66至135頁、第142至147頁)。
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張育帆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本件被告先後數次以簡訊言詞對告訴人李文豪恐嚇取財,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犯罪方法及侵害法益均相同,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又被告雖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其行為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為簡易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
惟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能力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
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固應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故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297號、第5544號、第6368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本案被告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即精神分裂症)而經長期治療病史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診斷證明書2紙、103年7月3日北總桃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被告就醫情形說明、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見偵卷第47頁、103年度審易字第1216號卷第22頁、第35至36頁,偵卷第166頁)附卷可稽。
本院再函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鑑定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該院綜合本案事發經過、被告之生活史、理學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測驗,就被告鑑定之主要理由及結論為:「...四、心理測驗總結:個案為35歲男性、高中肄業,過去有竊盜、過失殺人、使用毒品、妨害風化/自由、恐嚇等前科,並有精神分裂症病史。
智力測驗結果顯示,個案整體智能落在邊緣智能至中下程度(全量表智商75~83分)。
個性上,較為依賴,容易焦慮。
回顧病史,個案於20歲初發至今,症狀包括幻聽、妄念、易怒、怪異行為、失眠、常與他人衝突、攻擊行為,住本院精神科病房多次,出院後也不規則服藥,精神症狀時好時壞,並有使用安非他命習慣,特別是在遇到挫折或負面情緒時。
回顧此案動機與過程,個案自述『簡訊文字只是叫對方還錢,因個案認為對方欠錢未還,且打電話未接,故以恐嚇文字試圖讓對方回應,並不讓對方覺得個案好欺負』。
雖未提及精神症狀影響,但個案有長期精神分裂症病史,精神症狀時好時壞(幻聽、妄念、易怒、怪異行為、失眠、常與他人衝突、攻擊行為),案發幾天後又入住急性病房,並在103/2/11使用安非他命,2/13精神症狀發作,出現自傷傷人行為而入院治療,故無法排除此案期間受精神症狀影響的可能。
其二,個案目前智力落在邊緣智能(FIQ=79,95%信賴區間為75~83)範圍,初步排除智能不足的情形。
其三,個案個性較為衝動、情緒容易起伏、受干擾,缺乏合適的情緒調適能力,故當遇到挫折或有負面情緒時,容易情緒衝動,或以毒品方式來調解。
五、精神科診斷:1、思覺失調症(舊名「精神分裂症/schi zophrenia」)2、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 usedisord er)。
六、結論與建議:經系列病史的探究,理學檢查,精神狀態檢查,顯示個案目前尚存有精神病症狀。
臨床心理測驗/智力測驗結果顯示:回顧此案動機與過程,個案自述『簡訊文字只是叫對方還錢,因個案認為對方欠錢未還,且打電話未接,故以恐嚇文字試圖讓對方回應,並不讓對方覺得個案好欺負』。
雖未提及精神症狀影響,但個案有長期精神分裂症病史,精神症狀時好時壞(幻聽、妄念、易怒、怪異行為、失眠、常與他人衝突、攻擊行為),案發幾天後又入住急性病房,並在民國103年2月11日使用安非他命,2月13日精神症狀發作,出現自傷及傷人行為而入院治療,故無法排除此案期間受精神症狀影響的可能。
故判斷個案於犯本案當時被告於本件行為當時其識別行為違法及依其識別而行為之能力為較一般人顯著降低之程度。」
等情,有該院104年4月22日北總桃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審簡上卷第73至77頁背面)。
本院審酌前開精神鑑定報告之內容,並綜合卷附事證資料,認被告確實罹患思覺失調症,並於本案行為當時因其處於精神病之病程中,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著減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被告及辯護人上訴意旨認其常年患有精神疾病,因此於案發時識別行為違法及依其識別而行為之能力為較一般人顯著降低為由,應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認原審未予斟酌上情,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三)量刑理由之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簡訊恐嚇告訴人交付財物未遂,造成告訴人心裡莫大恐懼,本不宜寬貸,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罹患思覺失調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被告傳送予告訴人之恐嚇取財簡訊整理表
┌──┬───────┬─────────────────┬────┐
│編號│傳送簡訊時間 │ 簡訊中的恐嚇文字 │告訴人收│
│ │ │ │簡訊之基│
│ │ │ │地台位置│
├──┼───────┼─────────────────┼────┤
│01 │102年9月12日 │①想個辦法安撫我或讓我閉嘴接受。 │臺北市○│
│ │晚間6時17分 │②「沒人要你對我忍耐報警就快去,不│○區○○│
│ │ │ 然就面對解決處理,難道要我這給你│路○段 │
│ │ │ 來個攻其不備 │000號00 │
│ │ │ │樓頂 │
├──┼───────┼─────────────────┼────┤
│02 │102年9月12日 │①我跟你們四海幫中常委龍文熟識,也│臺北市○│
│ │晚間10時39分 │ 跟賴子哥的小周周哥感情摯交! │○區○○│
│ │ │②幹你娘李文豪我們就個自保重有本事│路000號 │
│ │ │ 要我下樓解決事情,你沒誠意我幹你│00樓頂 │
│ │ │ 媽的逼不是輸贏是要找你拼命,我們│ │
│ │ │ 老大沒教什麼是禍不及妻兒這回事!│ │
│ │ │ 敢用我?你以為我包起來了嗎?為何│ │
│ │ │ 要忍你,是想給你綁一條竹古辣你信│ │
│ │ │ 不信由你!你不跟我處理,也要重創│ │
│ │ │ 你。 │ │
├──┼───────┼─────────────────┼────┤
│03 │102年9月13日 │李文豪你有本事再花錢請吳育德來,看│臺北市○│
│ │凌晨4時37分 │要到小夜城還是我自己去找祥哥都由他│○區○○│
│ │ │!不瞞你說很多人要找你,只是我還沒│○路○段│
│ │ │發難而已…青一色竹聯幫我再跟你說一│00號 │
│ │ │次竹聯的小石頭也就是我們天山會的石│ │
│ │ │頭哥,我們跟同一個人,他不是會長,│ │
│ │ │只是天山會的金主而已,我幹你娘這不│ │
│ │ │長眼的東西,我跟龍飛是大龍飛,木柵│ │
│ │ │國國兄的我是同跟一位老大 │ │
├──┼───────┼─────────────────┼────┤
│04 │102年9月13日 │告訴我該怎麼跟你聯絡你要約哪裏我過│臺北市○│
│ │下午5時13分 │去世上以經沒有比錢還要讓人害怕的事│○區○○│
│ │ │情 │路○段 │
│ │ │ │000巷00 │
│ │ │ │號0樓 │
├──┼───────┼─────────────────┼────┤
│05 │102年10月6日 │①李文豪不知道為什麼東西一處理下去│臺北市○│
│ │凌晨4時45分 │ 就會想到你想攻擊你。 │○區○○│
│ │ │②問題就像詹龍欄要跟顏清標拿錢,但│路○段00│
│ │ │ 是只綁他身邊的人能拿到的金額最少│號 │
│ │ │ 只有50%,李先生你放心我不是勒索│ │
│ │ │ 只是要你明白,不是每個人都要抱你│ │
│ │ │ 大腿,鬼球不信邪非要你主動找我,│ │
│ │ │ 把恩怨冤仇解決,我會理智一些,我│ │
│ │ │ 專挑軟柿子處理,你好不容易建立起│ │
│ │ │ 來的一切我只要3秒秒殺你。 │ │
├──┼───────┼─────────────────┼────┤
│06 │102年10月6日 │①李文豪叫我鬼就好,你他媽的很好運│基隆市○│
│ │下午1時47分 │ 我有一位賭咖之前在航警局但是離職│○區○○│
│ │ │ 也還欠我6萬,但是沒關係我一位兄 │路0巷00 │
│ │ │ 哥,就是石頭哥他後台2線3挺他,喔│號00樓 │
│ │ │ !!當我願意回公司或我大哥要大家│ │
│ │ │ 在中國城集合要論功行賞,我們也是│ │
│ │ │ 上市公司員工,所以我慎重的警告你│ │
│ │ │ ,你可以到竹聯竹堂問小石頭是誰?│ │
│ │ │ 你就找的到我,我哪家公司你知道別│ │
│ │ │ 去找孔雀會或找龍飛,他被我看破手│ │
│ │ │ 腳,吃嘴流氓,我是天山會石頭哥也│ │
│ │ │ 是,你出賣我2次,也請我吃拳頭2次│ │
│ │ │ ,我發誓我一定會處你,要你叫天不│ │
│ │ │ 應叫地不靈。 │ │
│ │ │②我不會放過你,我要從水中爬起來把│ │
│ │ │ 你拖進海裏,你贏到的是新台幣,而│ │
│ │ │ 我是得到認同和肯定。加點創意和發│ │
│ │ │ 揮想像力我會怎麼想盡可能讓你難看│ │
│ │ │ ,錢是萬能的,有錢能使鬼推磨。你│ │
│ │ │ 鐵齒我知道,而我是我不相信!你奸│ │
│ │ │ 詐我就陰險,你卑鄙我就無恥!以上│ │
│ │ │ 絕非捏造,只是想請你當股東。我只│ │
│ │ │ 要東西處理下去都是你的身影,你的│ │
│ │ │ 行情到哪?我這不是勒索,只是想要│ │
│ │ │ 你把一切整理,要看看你值多少錢,│ │
│ │ │ 我的還是你的要分清,別以為自己很│ │
│ │ │ 可以,我需要錢!誰有錢我就請他拿│ │
│ │ │ 錢出來投資,不拿我就想辦法偷你搶│ │
│ │ │ 你劫你騙你害你或幹你與跟你配,你│ │
│ │ │ 要投資還是當股東,你考慮…我等你│ │
│ │ │ 約我,這次我可以清楚解釋我不是破│ │
│ │ │ 去,因為我幹你娘是什麼詞語??我│ │
│ │ │ 會告訴你是什麼事情! │ │
├──┼───────┼─────────────────┼────┤
│07 │102年10月6日 │①現在你要做的事,就是跟你全家知道│基隆市○│
│ │下午5時58分 │ 看到我要趕快報警,看到兇器一定要│○區○○│
│ │ │ 喊救命,你最好是主動來找我說清 │街000號 │
│ │ │②建議你找我會比較快,我去找你是問│00樓頂 │
│ │ │ 候你全家去死 │ │
├──┼───────┼─────────────────┼────┤
│08 │102年10月10日 │昆龍兄.石董那筆錢我應該知道是誰來│臺北市○│
│ │下午5時15分 │拿?是我們石家父子,我們是挑藍色現│○區○○│
│ │ │金不是紅色喜宴或是黃色炸藥,不趕快│○路00號│
│ │ │拿去,謝董會跟我翻臉,目前我們跟澳│00樓頂 │
│ │ │門應該是60%和40%水錢我們全要,大│ │
│ │ │哥那裏我有跟他說要他留下一半,其它│ │
│ │ │…我們與白手套和仁哥大哥公司兄弟加│ │
│ │ │個美美姐和兆雄和我們天山會,大仔自│ │
│ │ │己旗下大家分!倪倪我是台灣黑道史上│ │
│ │ │第一個也是最年輕有白手套的人…很快│ │
│ │ │,乖就會去找妳,50萬讓我送上給妳,│ │
│ │ │妳知道濠江風雲傳嗎?崩牙巨,現傳江│ │
│ │ │湖上巨哥和誰最好?就是台灣上流乖。│ │
│ │ │豪哥你不要開玩笑喔!!!欠我暫計三│ │
│ │ │條錢,30500當時要處理???690000 │ │
│ │ │要委託公司勒唷,我要委任吳育德.吳│ │
│ │ │育閔組暴力討債集團和雇傭兵軍團(文│ │
│ │ │武堂)(悍衛隊) │ │
├──┼───────┼─────────────────┼────┤
│09 │102年10月10日 │①禍不及家人,我不想欺負你們,我只│不詳 │
│ │後某星期二中午│ 要錢訴求很簡單,而你也可選擇要家│ │
│ │12時37分 │ 人還是要家庭你應該要清楚假如我對│ │
│ │ │ 不起你我是憑什麼找上你找到你家人│ │
│ │ │ 一同面對李先生我只是想拿回屬於我│ │
│ │ │ 的而且我那份也不多今天起你所做的│ │
│ │ │ 明天將是你所受的你真要等我讓你難│ │
│ │ │ 看議論 │ │
│ │ │②拿200萬出來,把我擺平把事情解決 │ │
│ │ │ 結束不好嗎?200萬對你根本不痛不 │ │
│ │ │ 癢,200萬對你而言也不過跟200塊大│ │
│ │ │ 小一樣,能用錢解決的問題就是小事│ │
│ │ │ 情,今天找上你,你應該要很清楚你│ │
│ │ │ 對我做過哪些事哪裏對不起我,不要│ │
│ │ │ 逼我你也別往死巷走,我們都受的了│ │
│ │ │ 一切,但你的面子場面或你最親的家│ │
│ │ │ 人,承受的了嗎 │ │
│ │ │③今天你生日我給你面子不罵你三字經│ │
│ │ │ 。王八蛋生日快樂我真的也想試試你│ │
│ │ │ ,是否和我一樣錢最重要,再來就是│ │
│ │ │ 你最重要。200萬消息一出大家搶著 │ │
│ │ │ 幫我處理 │ │
├──┼───────┼─────────────────┼────┤
│10 │102年10月10日 │①上面下面兩邊交情都很好!東堂俊元│不詳 │
│ │後某星期四中午│ 兄.地堂鍾魁.鍾剛兩位兄長以及青│ │
│ │12時46分 │ 堂的四川哥加跟他的小弟,小周和阿│ │
│ │ │ 燦,都是鬼球好哥哥,四海只認識鐵│ │
│ │ │ 哥老婆和中常委龍文!…豪哥還有我│ │
│ │ │ 不是孔雀是天山 │ │
│ │ │②不然場子可以嗎?松聯王龍彥。只是│ │
│ │ │ 進場我怕場面與大家的情緒我沒有辦│ │
│ │ │ 法控制,來我家到底有什麼不對與不│ │
│ │ │ 好??你非逼我漏你氣還拜訪你家,│ │
│ │ │ 你才願意,那我幹你娘,我不是恐嚇│ │
│ │ │ ,到你家我怕你媽下跪求願意處理,│ │
│ │ │ 你都沒辦法周旋一切。 │ │
│ │ │③你不擔心復仇也要擔心家裏的人,該│ │
│ │ │ 欠的該處理該面對,我都很願意跟你│ │
│ │ │ 用金錢客氣冷靜可商量的方式解決與│ │
│ │ │ 結束。你不要我也沒差,這些事情只│ │
│ │ │ 是想生是非,我沒差!反正你都是在│ │
│ │ │ 為自己找麻煩。好不容易有一片天,│ │
│ │ │ 何必要搞的自己難過與難受。讓自己│ │
│ │ │ 難看家人難受 │ │
├──┼───────┼─────────────────┼────┤
│11 │102年10月10日 │小豪不然我直接和你家人聯絡(你母親│不詳 │
│ │後某星期四凌晨│)。不然你只會耍拖衍…我不想傷害任│ │
│ │3時7分 │何人,不過你要記住你是我的冤仇人。│ │
│ │ │這仇我一定會報!老實說就算你跟我處│ │
│ │ │理,我們公司也不會如此算了,只要你│ │
│ │ │誠心誠意,我不會讓我的兄弟和公司為│ │
│ │ │難你還是要教訓你的事情發生。家人被│ │
│ │ │處理被糟蹋被大小聲還是痛哭流涕的請│ │
│ │ │求,仍是要付出代價的時候,你不要後│ │
│ │ │悔因為早在今天我就告訴過你,不相信│ │
│ │ │或無所謂,就千千萬萬不要逼我讓你說│ │
│ │ │一生的對不起散淨家財都忘不掉的羞辱│ │
│ │ │全是因為你欺負別人而帶給自己帶給家│ │
│ │ │人的禍事所必須承擔的悲哀。死到臨頭│ │
│ │ │還不知道認錯甚至還有其他心眼我只能│ │
│ │ │說一切禍端皆因自己而起。到時的不願│ │
│ │ │意或說我願意,時間上是沒問題,但身│ │
│ │ │心靈的障礙與創傷恐怕是一生的恥辱。│ │
│ │ │找你談沒道理直接找你媽談我想她才會│ │
│ │ │體會不處理還是要處理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