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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元益
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律師
林明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336號),本院受理後(103年度簡字第2258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元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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