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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寶中
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點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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