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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斯祈
王大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壹萬伍仟元」及事實及理由欄所載「15,000元」均分別更正為「壹萬伍佰元」及「10,500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扣案之現金為新臺幣1萬500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壹萬伍仟元」及事實及理由欄所載「15,000元」部分,均為誤寫,揆諸首揭規定,應分別予以更正為「壹萬伍佰元」及「10,5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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