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自,122,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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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自字第98 號
103年度自字第122號
自 訴 人 龍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秀臣
自訴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
被 告 靖采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靖彥
上一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3 年度自字第98號),及追加自訴(103 年度自字第122 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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