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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淋鈞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葉家馨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郭思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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