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訴,674,201505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泳鵬
選任辯護人 葉又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泳鵬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泳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184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第135條妨害公務等罪嫌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參酌卷內證據資料、全案情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03 年12 月22日起予以羈押。

二、經查,經本院於104 年5 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本院諭知羈押所憑之依據即被告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以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高度再犯竊盜罪可能等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復參酌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尚有證人待予傳喚,並有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之必要,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案件得以順利進行,因認現階段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逕以責付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爰裁定自104 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吳若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