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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宥澄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朱柏璁律師
黃韵筑律師
被 告 李健宇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
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宥澄、李健宇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宥澄、李健宇二人前因涉嫌違反販賣、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李健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因;
被告何宥澄則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情形,且二人均有羈押必要,爰裁定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就被告何宥澄部分除裁定羈押外,併須禁止接見、通信。
嗣因前項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乃於104年3月26日起,繼續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迄104年5月25日24時止)。
茲以前揭延長羈押期間雖將屆滿,惟經本院調查相關證據及訊問被告與部分證人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基於相同理由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4年5月26日起繼續延長羈押2個月(自104年5月26日起迄同年7月25日24時止),且被告何宥澄仍應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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