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重附民,10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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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蘇正芳
張俊堯
陳素珠
陳建男
陳碧蘭
符護耀
李學倫
劉東達
王宥榆
王維誠
劉素瓊
楊紹華
許秋娥
何世珊
黃慧英
王薛豪
何學露
陳硯斌
廖詠嫻
高憲生
陳德峰
謝燕村
歸維邦
董名峻
朱雨杉
黃喬楠
石白能
鍾明道
石英珠
吳思蘭
張維庭
游秋美
被 告 曾昭榮
姚柏丞
梁柱
陳効亮
馮一塵
陳靖如
劉人鳳
林夢珍
陳卿宇
杜嘉珊
蘇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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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姚柏丞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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