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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酷客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可明
訴訟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被 告 黃奎章
杰霓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尊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8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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