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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SHIKOKU(THAILAND)CO.,LTD
法定代理人 HITOSHI KASAI
訴訟代理人 邰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熊志雄
複 代理人 熊致堯
被 告 連姿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更㈠字第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連姿羽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更㈠字第2 號判決免訴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上訴時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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