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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林國祥
被 告 駱斐貞
上列被告駱斐貞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08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國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顏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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