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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邱紹瑜
被 告 廖璟妤(原名廖珮諄、廖熳岑)
上列被告廖璟妤因詐欺案(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58號)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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