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顏大欽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劉知明
林志賢
被 告 江梅綺女人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泉貴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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