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3,附民,524,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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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劉慶富
被 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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