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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 年度重附民緝字第7 號
103 年度重附民緝字第8 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
103 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原 告 閆郁馨(原名:閆若涵)
楊再發
張簡維平
林唐寶琴
柯淑娥
張國器
游雨
謝可真
林溱芸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魏梓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金訴緝字第4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該刑事案件經本院判處被告魏梓安有罪在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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