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交簡附民,53,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唐麒原
被 告 張建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23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567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