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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清庸
選任辯護人 林延慶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845、9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清庸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徐清庸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所涉犯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
復於104年8月18日,第1次延長羈押,嗣於104年10月18日第2次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年12月4日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自104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高若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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