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侵訴,52,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正寰
選任辯護人 戴家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52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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