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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修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士民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王皓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2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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