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交簡附民,100,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潘韋成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唐月妙律師
被 告 吳璧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537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2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