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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梁凱勤
被 告 盧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6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57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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