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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文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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