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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廣吉
陳林秀琴
吳梅芳
陳宏勳
陳羿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 告 陳孔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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