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交附民,387,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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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方玉葉
被 告 謝青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72號(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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