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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武哲
選任辯護人 黃達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明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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