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易,1704,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傳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傳宗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