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易,181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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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自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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