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簡,1166,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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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揚清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彭傑義律師」應予補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漏載「彭傑義律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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