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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梅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516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訴字第518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梅蓮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十二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梅蓮明知如附表編號1 至10、12至22、24至28所示之藥品,均屬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且未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之禁藥,竟基於販賣禁藥之單一犯意,未經核准,自民國103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4 年3 月14日6 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向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入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各該藥品,再於每週六(即每週1 次之頻率),在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瑠公中學對面擺攤,以每瓶約新臺幣(下同)100 至1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每瓶藥品賺取約20元之利潤。
嗣為警於104 年3 月14日6 時50分許,據報前往上開瑠公中學對面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梅蓮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5 頁至背面、25至26、37頁背面、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518 號卷第22頁),並有現場照片12張及扣案物品照片3 張、衛生福利部104 年6 月11日衛部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5 月29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104 年6 月8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1至14、45至47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0、12至22、24至28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論罪科刑:
㈠、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所謂販賣,係指明知其為偽藥或禁藥,意圖販賣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606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
該條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定有明文。
準此,輸入藥品,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其餘之輸入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所攜帶之自用藥品進口者外,若有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情形者,即係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
查如附表編號1至3 、5 、9 、10、15至22、27至28所示之藥品,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應以藥品管理,惟查無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
如附表編號4 、6 至8 、12所示之藥品,依其檢驗報告書所載,內含西藥成分,應以藥品管理,惟查無我國藥品許可證字號;
如附表編號13所示「蟲草腎寶」,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宣稱「治療陽痿、早洩」等醫療效能,如經查明含中藥材成分,以藥品管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04 年6 月11日衛部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45頁)。
另如附表編號14所示「金剛噴霧劑」,依其檢附資料,該品為含Lidocaine 等成分之外用噴劑,經查衛生福利部核准含該成分之藥品許可證,作為「局部麻醉」之醫療用途,該品以藥品列管;
如附表編號24所示「Counterpain 」,依其檢附資料,該品含有Methyl Salicylate 10.2﹪、Eugenol 1.36﹪、Menthol 5.44﹪等成分,作為「Relieves Muscular Aches and Pain」之醫療效能,該品以藥品列管;
如附表編號25所示「上標油」,依其檢附資料,該品含Menthol 38.6﹪(w/v )、Camphor 6.9 ﹪(w/v )、Peppermint Oil 39.6 ﹪(v/v )等成分,宣稱「頭昏目眩、消除蚊叮蟲咬…」等醫療效能,經查衛生福利部核准類似處方之藥品許可證,該品以藥品列管;
如附表編號26所示「五塔油」,依其檢附資料,該品每100g含Menthol 22g 、Camphor 10g 、Meth yl Salicylate 6g 等成分,標示「主治肚腹悶脹,頭痛暈眩…」等醫療效能,該品以藥品列管,且衛生福利部並未核准上述4 件產品之藥品許可證等情,復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5 月29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6頁)。
而被告於警詢訊時自承係其分別在前揭瑠公中學對面攤位及臺灣桃園國際中正機場附近等處購入該等藥品後販售(見偵查卷第5 頁至背面,26頁),是該等藥品顯非屬自用藥品,故該等藥品為未經核准而販入之藥品,屬禁藥無誤。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
㈡、按學理上所稱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認其原可充足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各個作為,乃其整體行為之一部分,而從客觀上觀察,各該舉動間確存在一定之時間與空間關聯性,符合社會通念上之一個行為概念,故應給予一個行為之法律評價,始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8號判決)。
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
被告基於同一販賣禁藥之犯意,自103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4 年3 月14日6 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於每週六(即每週1 次之頻率)擺設攤位販賣上開禁藥,於密切時間、同地為之,且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反覆實施販賣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貪圖小利,販賣禁藥,不僅嚴重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且該來歷不明之禁藥為消費者服用後,造成之風險難以想像,惟衡被告僅國小畢業,家境免持,平日與配偶分別擺攤為生,囿於經濟因素,在路邊擺攤,其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沒收部分:1.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及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0、12至22、24至28所示之物,確屬禁藥,業如前述,並非違禁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處分,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5 頁至背面、26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2.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金毛獅王」,其無完整包裝標示,無法判定;
附表編號23所示「Move Free (維骨力)」,依其包裝標示所載,不含藥品成分,不以藥品管理等情,有上開衛生福利部104 年6 月11日衛部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5頁背面),上開物品固為被告所有,然非屬禁藥,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且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㈡、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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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陸「牛寶」膠囊 │50瓶(每瓶15顆裝)│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2 │大陸「三體牛鞭丸」 │26瓶(每瓶9顆裝)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3 │大陸「一炮到天亮」膠囊│12瓶(每瓶5顆裝)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4 │德國黑螞蚊 │10瓶(每瓶8顆裝) │內含西藥成分,應以藥品管│
│ │ │ │理 │
├──┼───────────┼─────────┼────────────┤
│5 │克林頓生精片 │22瓶(每瓶10顆裝)│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6 │生精片 │50片(每片6顆裝) │內含西藥成分,應以藥品管│
│ │ │ │理 │
├──┼───────────┼─────────┼────────────┤
│7 │精剛壯 │15瓶(每瓶8顆裝) │內含西藥成分,應以藥品管│
│ │ │ │理 │
├──┼───────────┼─────────┼────────────┤
│8 │雙龍生物徹底解決疲軟根│26片(每片10顆裝)│內含西藥成分,應以藥品管│
│ │治陽痿早泄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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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藏八寶 │3盒(每盒16顆裝)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10 │瑞芬氏廣嗣藥露 │11瓶(每瓶2.6 ml)│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11 │金毛獅王(起訴書誤載為│2瓶(每瓶6顆裝) │無完整包裝標示,無法判定│
│ │全毛獅王) │ │ │
├──┼───────────┼─────────┼────────────┤
│12 │金功夫(起訴書誤載為全│1盒(內有30瓶,每 │內含西藥成分,應以藥品管│
│ │功夫) │瓶1顆裝)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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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虫草腎寶 │1盒(10顆裝)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宣稱「│
│ │ │ │治療陽痿、早洩」等醫療效│
│ │ │ │能,如經查明含中藥材成分│
│ │ │ │,以藥品管理 │
├──┼───────────┼─────────┼────────────┤
│14 │金剛噴霧劑 │1瓶(每瓶15 ml) │依其檢附資料,該品為含Li│
│ │ │ │docaine 等成分之外用噴劑│
│ │ │ │,經查衛生福利部核准含該│
│ │ │ │成分之藥品許可證,作為「│
│ │ │ │局部麻醉」之醫療用途,該│
│ │ │ │品以藥品列管 │
├──┼───────────┼─────────┼────────────┤
│15 │云南白藥 │7 瓶(每瓶4公克)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16 │保心安膏(港) │27瓶(每瓶3.5 公克│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17 │正骨水 │2瓶(每瓶30 ml)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18 │華陀膏 │2瓶(每瓶10公克)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19 │桂林西瓜霜 │2瓶(每瓶2.5公克)│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20 │速效救心丸 │5盒(每盒120顆裝)│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21 │香港保濟丸 │4瓶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22 │御岳百草丸(日本) │1瓶(每瓶2700粒裝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23 │Move Free (維骨力) │2瓶(每瓶170顆裝)│依其包裝標示所載,不含藥│
│ │ │ │品成分,不以藥品管理 │
├──┼───────────┼─────────┼────────────┤
│24 │Counterpain (擦勞滅軟│7瓶(每瓶120公克)│依其檢附資料,該品含有Me│
│ │膏) │ │thyl Salicylate 10.2﹪、│
│ │ │ │Eugenol 1.36﹪、Menthol │
│ │ │ │5.44﹪等成分,作為「Reli│
│ │ │ │eves Muscular Aches and │
│ │ │ │Pain」之醫療效能,該品以│
│ │ │ │藥品列管 │
├──┼───────────┼─────────┼────────────┤
│25 │上標油 │9瓶(每瓶25CC) │依其檢附資料,該品含Ment│
│ │ │ │hol 38.6﹪(w/v)、Camph│
│ │ │ │or 6.9 ﹪(w/v)、Pepper│
│ │ │ │mint Oil 39.6﹪(v/v)等│
│ │ │ │成分,宣稱「頭昏目眩、消│
│ │ │ │除蚊叮蟲咬…」等醫療效能│
│ │ │ │,經查衛生福利部核准類似│
│ │ │ │處方之藥品許可證,該品以│
│ │ │ │藥品列管 │
├──┼───────────┼─────────┼────────────┤
│26 │五塔油 │12瓶(每瓶17 ml) │依其檢附資料,該品每100g│
│ │ │ │含Menthol 22g 、Camphor │
│ │ │ │10g 、Methyl Salicylate │
│ │ │ │6g等成分,標示「主治肚腹│
│ │ │ │悶脹,頭痛暈眩…」等醫療│
│ │ │ │效能,該品以藥品列管 │
├──┼───────────┼─────────┼────────────┤
│27 │萬應止痛膏 │6瓶(每瓶70 ml)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
│28 │保心安油 │7瓶(每瓶30 ml)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
│ │ │ │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
│ │ │ │,應以藥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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