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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陳洳璇
被 告 范揚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988號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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