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簡附民,157,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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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康惠靜
被 告 鄧鈺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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