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聲,11,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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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ZHANG FREDERIC(張鑫)
選任辯護人 魏仰宏律師
廖經晟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1432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ZHANG FREDERIC(張鑫)提出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解除限制出境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ZHANG FREDERIC(張鑫)因妨害公務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104年6月5日北檢玉年104傳限字第661 號函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並經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查,被告業已到庭對本件犯行坦承不諱,並已指定其選任辯護人為送達代收人,且提供其在美國之住址,以利訴訟文書之送達及後續程序之進行,此有審判筆錄暨附件在卷可稽,足信日後如繼續審理及執行,被告應亦會遵期到庭,是本院兼顧刑事程序之保全及被告之人權保障,認被告聲請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處分,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6 萬元後,解除對其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件:刑事聲請具保解除限制出境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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