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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建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建昌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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