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訴,865,201512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大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大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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