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4,審重附民緝,3,2015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楊孝申
訴訟代理人 楊登宇
被 告 許南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重訴緝字第4號判決免訴在案,是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